组织章程
科技创新·携⼿共进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 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科技、发明、创新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科技企业,学校,科研院所,院士,专家学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服务会员企业, 规范协调会员企业, 维护会员合法权 益, 促进科技发明创造创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为: 深圳市罗湖区经理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 协助会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 推动科技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 新;
(三) 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 开展市场评估,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 务;
(五)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合作交流;
(六)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 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 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 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 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 开展行业统计、调查, 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 论证, 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 提出相关立 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
(十) 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 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 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3 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 每年缴纳会费2 万元;
(三) 副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 1 万元;
(四) 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 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 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 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 100个的, 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 的, 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 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一般不能 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时间一致, 不超过4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任制) 、理事、监 事长、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 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四) 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或修改章程 (含会费标准) 、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4 年 〔会员 (或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 年〕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 时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过参会会员的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其他事项应当经过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构, 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在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 间, 依照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 (会员代表)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
(二) 执行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 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员的入会和对违规会员的惩戒;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 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理事长或监事长召集和 主持。理事会人员出席达三分之一以上时,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 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理事 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 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 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 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 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五)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 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专职, 采用聘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 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会长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 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 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出席 (或列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 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 事会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 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 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 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情节严 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 告;
(七)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职责时, 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 会;
(八) 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审查监督, 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 表) 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接受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 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 员、监事的查询, 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 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 并在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 于 每年六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协会应当同 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 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 会费收取情况;
(二)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 经费使用情况;
(四) 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协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并由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 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 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 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党组织是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 推动深圳市商业美术 设计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 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 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 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优先 推荐本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 年 5 月 1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约行规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科技发明与创新成果转化市场, 促进科技创 新行业的发展, 加强社会协调, 全面提高对科技创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 竞争优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 制定本行约行规。
第二条: 本行约行规所称的科技发明与创新, 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由科技发明创新经营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会员向用人单位提供科技创新、学术、发明及其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行约行规为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推荐, 作为深圳 市行业内的行约行规。本行约行规报送促进会主管部门——深圳市科学 技术协会、深圳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行业公共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 努力提高业 务水平,认真提供质量优等、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符合需求的服务。
第六条: 行业内部鼓励同行之间、上下游供应链互助互利的合作关 系, 支持同行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 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 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 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发明创新事业发展与不 正当竞争。
第七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要增强企业信誉意识, 适应并推 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八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应自 戒自律, 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第九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在实施培训业务或与客户 业务交往中, 应讲究信誉、树立品牌、履行合同, 自觉保证受服务对象 和客户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不得违规经营, 不得牟取 暴利。在发生投诉或与发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发生纠纷时, 应当在第 一时间解答有关疑问, 认真、妥善处理对方的要求与投诉, 力求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科技发明与创新及成果转换收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无相关规定的可由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与政府有关 部门协商后提出指导价, 人才培训经营单位不准乱收费。
第十二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 的要求配置工作人员, 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从 业人员应了解发明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 熟悉业务流程。避免过失责任 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约行规。教育单位员工按照本行约行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 规章制度, 保证本行约行规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在实践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 解释, 由深圳市发明家协会负责。
第十五条:本行约行规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 进会会员大会通过, 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实施。
入会条件、义务、权益
一、入会条件
会员单位:
(1) 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2) 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章程;
(3) 自愿履行本协会会员责任及义务。
理事单位: 资产规模达到中小企业标准。
副会长单位:资产规模达到中小型以上的企业标准; 需要在业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力、号召力的
二、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员单位权益
(1) 获得本协会授予的会员资格证书或牌匾, 提升会员形象, 增加会 员单位社会信任度;
(2)享有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会员单位 ”的荣誉和社会交往 的身份;
(3) 免费享有本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全媒体宣传企业产 品、相关动态至少一次;
(4)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的高端论坛 、会员沙龙、圆桌派、知识产权故 事会、政策解读会、全国名企行、海外商务考察团、政企交流会等各类 线上线下活动;
(5)享有本协会 “产业供需信息共享平台 ”免费对企业或产品进行推广及信息对接服务; 享有本协会会员单位圈层的资源链接、服务推介、 商务机会;
(7)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 参与本协会承接的政府课题、项目研究等各类社会活动;
(9) 优先获得本协会部分品牌活动冠名、联合主办、支持单位等 项目合作权益。
四、理事单位权益
除享有会员单位所有的基本权益外。尊享以下权益:
(1) 有本协会理事单位的社会荣誉,颁发理事单位牌匾或理事单 位证书;
(2) 参加理事大会, 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可针对企业需求提请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互惠共赢的 商务合作;
(4) 参加限定为理事单位以上层级的各类高端活动及服务;
(5) 优先于会员单位受邀参与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活动及服务;
五、副会长单位权益
除享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所有权益外, 尊享以下权益:
(1) 享有本协会副会长单位、副会长的社会荣誉,颁发副会长单 位牌匾或副会长单位证书;
(2) 每年两次由副会长单位策划实施, 本协会协助邀约相关企业参 加的中小型活动;
(3) 受邀参加本协会相关的重要活动的组织策划;
(4)优先受邀参加政府、组织、重要领导、知名人士等互动交流活动。
入会流程
(一) 提交入会申请
提交要求:
(1) 填写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入会申请表》(盖公章邮寄)
(2) 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邮寄)
收件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 1066号聚智慧大厦 4 楼 417
收件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19200713133
(3) 提供企业Logo(cdr/ai 格式)、企业中英文简介电子档材料发至 :rgznsz_kck@vip.163.com
(4)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负责 人备案表(由本协会提供)、备案负责人二寸照、商务照(电子版本)
(二) 本协会秘书处根据材料进行初审;
(三) 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本协会颁发会员铜牌,并予以公告。
退会流程
一、退会管理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 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原则上会员不 设固定有效期限。会员单位自入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不发生下列情形的 均可保持有效会员单位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自动丧失会 员单位资格, 即会员单位身份终止: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单位条件;
二、退会方式
会员单位身份除上述情况自动终止以外,还有以下两种退会方式:
(一) 自愿退会: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 主动申请退会, 需向本协会秘 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退会原因, 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或证书, 有关 材料由本协会秘书处留存备案。
(二) 除名: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严重 程度,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给予警告或除名。
三、退会程序
(一) 本协会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会员清退工作。
(二) 会员发展中心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拟清退的会员单位名单上报本 协会秘书处,并将相关会员情况进行记录。
(三)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单位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 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会员入会收费标准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章程, 依照主管 、部门的有关 规定, 深圳市跨境智联科技促进会会员入会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照此执行。
一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人民币 3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 人民币 20000 元/年
理事单位 人民币 10000 元/年
会员单位 人民币 5000 元/年
二 、开户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三、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四、银行账号: 44250100004000006645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 本会是由深圳市从事科技、发明、创新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科技企业,学校,科研院所,院士,专家学者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 守社会道德风尚, 服务会员企业, 规范协调会员企业, 维护会员合法权 益, 促进科技发明创造创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六条:本协会地址为: 深圳市罗湖区经理大厦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开展会员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二) 协助会员制定、实施行业标准, 推动科技行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 新;
(三) 组织会员间的交流活动;
(四) 开展市场评估,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 务;
(五) 组织行业会展、招商,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经济,合作交流;
(六) 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七) 沟通本协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本协会与 其他协会或者组织的关系;
(八) 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行业内产品或者服务定 价,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九) 开展行业统计、调查, 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 论证, 向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 提出相关立 法以及有关技术规范、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行业政策等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
(十) 协助市、区政府参与行业治理, 参与协调会员与其员工之间 的劳动争议,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科技企业,科研院所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为:
(一) 提交拟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协会活动、接受本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 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3 万元;
(二) 常务副会长, 每年缴纳会费2 万元;
(三) 副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 1 万元;
(四) 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5000 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 1 年 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约行规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 予以惩戒。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 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少于 100个的, 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数量在一百个以上 的, 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 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应由理事会依据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一般不能 少于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一。
会员代表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 换届时间一致, 不超过4 年, 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行使 下列职权:
(一) 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选任制) 、理事、监 事长、监事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 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 决算方案;
(四) 对本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 制订或修改章程 (含会费标准) 、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 决定终止事宜;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4 年 〔会员 (或会员代表) 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 年〕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理事会、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可以召开临 时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 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章程制定或修改应当经过参会会员的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 其他事项应当经过参会会员半数表决通过。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构, 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在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闭会期 间, 依照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 (会员代表) 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为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理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
(二) 执行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本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拟定本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本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本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协会内部各机构开 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员的入会和对违规会员的惩戒;
(八) 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本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 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 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九) 制订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理事长或监事长召集和 主持。理事会人员出席达三分之一以上时, 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人数在 50 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 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理事 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 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 能召开, 其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并向全体常务理事 公告。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大会差 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
(二) 熟悉行业情况,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三) 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最高任职 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五) 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按照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社会团体领导 职务的人员,不得在本协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为专职, 采用聘任制, 秘书长和会长 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副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 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会长连 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 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为专职,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 解聘,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 秘书长出席 (或列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三名监事以上,包括一名监事长), 监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 事会任期相同, 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 对会员(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 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 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 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 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 有权提出召开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 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协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情节严 重的提出罢免建议, 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 告;
(七)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在理事会不履行本条 例规定的召集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职责时, 召集会员(会员代表)大 会;
(八) 接受会员对惩戒措施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审查监督, 必要时有权建议理事会重新作出决议或者提交会员(会员代 表) 大会表决。并将申诉处理结果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九)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 接受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社会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 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 使用、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 员、监事的查询, 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 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 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 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协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 并在会员(会员代表) 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 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 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 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 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 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 《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规定, 于 每年六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本协会应当同 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保障 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 会费收取情况;
(二) 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 经费使用情况;
(四) 监事会、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 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与本协会关联交易情况;
(六) 章程规定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本协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并由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所属行业或者相关行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 协会应当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 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者 重大腐败案件的;
(二) 媒体披露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或者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 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向本协会通报有关产品质量、服务质量 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 发生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事件的。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 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 络员等方式,开展党建工作。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党组织是本协会中的战斗堡垒, 发挥政治核心 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 推动深圳市商业美术 设计促进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 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 报告, 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 应先 征求上级党委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 人员和经费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支持党组织建设 活动阵地。
第五十条: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 优先 推荐本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 (会员代表) 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依法被吊销登记证书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 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本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 年 5 月 15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约行规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科技发明与创新成果转化市场, 促进科技创 新行业的发展, 加强社会协调, 全面提高对科技创新行业的服务质量和 竞争优势,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促进会章程, 制定本行约行规。
第二条: 本行约行规所称的科技发明与创新, 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 主管部门批准, 由科技发明创新经营单位、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会员向用人单位提供科技创新、学术、发明及其相关服务项目。
第三条: 本行约行规为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推荐, 作为深圳 市行业内的行约行规。本行约行规报送促进会主管部门——深圳市科学 技术协会、深圳市民政局备案。
第四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第五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必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 行业公共利益。遵循依法、诚信、公平、文明的经营原则, 努力提高业 务水平,认真提供质量优等、程序规范、价格合理、符合需求的服务。
第六条: 行业内部鼓励同行之间、上下游供应链互助互利的合作关 系, 支持同行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 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 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提倡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 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发明创新事业发展与不 正当竞争。
第七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要增强企业信誉意识, 适应并推 动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和道德风尚。
第八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在从事经营活动时, 应自 戒自律, 自觉约束经营和管理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或违规行为。
第九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在实施培训业务或与客户 业务交往中, 应讲究信誉、树立品牌、履行合同, 自觉保证受服务对象 和客户的知情权与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不得违规经营, 不得牟取 暴利。在发生投诉或与发明创新经营单位及个人发生纠纷时, 应当在第 一时间解答有关疑问, 认真、妥善处理对方的要求与投诉, 力求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科技发明与创新及成果转换收费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无相关规定的可由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与政府有关 部门协商后提出指导价, 人才培训经营单位不准乱收费。
第十二条: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 的要求配置工作人员, 抓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从 业人员应了解发明创新的相关政策法规, 熟悉业务流程。避免过失责任 投诉和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科技发明与创新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行约行规。教育单位员工按照本行约行规从事经营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 规章制度, 保证本行约行规的实施。
第十四条: 本行规行约在实践过程中的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 解释, 由深圳市发明家协会负责。
第十五条:本行约行规于 2022 年 5 月 15 日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 进会会员大会通过, 自 2022 年 5 月 16 日起实施。
入会条件、义务、权益
一、入会条件
会员单位:
(1) 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
(2) 自愿加入本协会,拥护本协会章程;
(3) 自愿履行本协会会员责任及义务。
理事单位: 资产规模达到中小企业标准。
副会长单位:资产规模达到中小型以上的企业标准; 需要在业内具有一 定的影响力、号召力的
二、会员义务
(1)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2)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3)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如实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员单位权益
(1) 获得本协会授予的会员资格证书或牌匾, 提升会员形象, 增加会 员单位社会信任度;
(2)享有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会员单位 ”的荣誉和社会交往 的身份;
(3) 免费享有本协会官方网站、公众号、视频号等全媒体宣传企业产 品、相关动态至少一次;
(4) 参加本协会举办的的高端论坛 、会员沙龙、圆桌派、知识产权故 事会、政策解读会、全国名企行、海外商务考察团、政企交流会等各类 线上线下活动;
(5)享有本协会 “产业供需信息共享平台 ”免费对企业或产品进行推广及信息对接服务; 享有本协会会员单位圈层的资源链接、服务推介、 商务机会;
(7)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8) 参与本协会承接的政府课题、项目研究等各类社会活动;
(9) 优先获得本协会部分品牌活动冠名、联合主办、支持单位等 项目合作权益。
四、理事单位权益
除享有会员单位所有的基本权益外。尊享以下权益:
(1) 有本协会理事单位的社会荣誉,颁发理事单位牌匾或理事单 位证书;
(2) 参加理事大会, 享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可针对企业需求提请开展个性化定制服务,开展互惠共赢的 商务合作;
(4) 参加限定为理事单位以上层级的各类高端活动及服务;
(5) 优先于会员单位受邀参与本协会提供的各类活动及服务;
五、副会长单位权益
除享有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所有权益外, 尊享以下权益:
(1) 享有本协会副会长单位、副会长的社会荣誉,颁发副会长单 位牌匾或副会长单位证书;
(2) 每年两次由副会长单位策划实施, 本协会协助邀约相关企业参 加的中小型活动;
(3) 受邀参加本协会相关的重要活动的组织策划;
(4)优先受邀参加政府、组织、重要领导、知名人士等互动交流活动。
入会流程
(一) 提交入会申请
提交要求:
(1) 填写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入会申请表》(盖公章邮寄)
(2) 提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邮寄)
收件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路 1066号聚智慧大厦 4 楼 417
收件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 19200713133
(3) 提供企业Logo(cdr/ai 格式)、企业中英文简介电子档材料发至 :rgznsz_kck@vip.163.com
(4)会长、副会长、理事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负责 人备案表(由本协会提供)、备案负责人二寸照、商务照(电子版本)
(二) 本协会秘书处根据材料进行初审;
(三) 经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本协会颁发会员铜牌,并予以公告。
退会流程
一、退会管理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 本协会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原则上会员不 设固定有效期限。会员单位自入会审批通过之日起, 不发生下列情形的 均可保持有效会员单位资格;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自动丧失会 员单位资格, 即会员单位身份终止:
(一)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单位条件;
二、退会方式
会员单位身份除上述情况自动终止以外,还有以下两种退会方式:
(一) 自愿退会:会员单位因自身原因, 主动申请退会, 需向本协会秘 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退会原因, 并交回会员单位牌匾或证书, 有关 材料由本协会秘书处留存备案。
(二) 除名: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严重 程度,经理事会或表决通过,给予警告或除名。
三、退会程序
(一) 本协会每两年集中开展一次会员清退工作。
(二) 会员发展中心将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拟清退的会员单位名单上报本 协会秘书处,并将相关会员情况进行记录。
(三)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 自动丧失会员单位资格或者被除名后, 其在 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会员入会收费标准
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章程, 依照主管 、部门的有关 规定, 深圳市跨境智联科技促进会会员入会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照此执行。
一 、会费收取标准:
会长单位 人民币 30000 元/年
副会长单位 人民币 20000 元/年
理事单位 人民币 10000 元/年
会员单位 人民币 5000 元/年
二 、开户单位: 深圳市科技创新服务促进会
三、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四、银行账号: 44250100004000006645